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25A/2020-033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公开日期: | 2020-04-26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字号: | 绍市自然资规发〔2020〕22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63-2020-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厅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各处室、单位: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2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优化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
1.除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和市辖区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区级项目),由项目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开发办)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其中: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级项目,跨越城区实际管辖区域的,由越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跨滨海新区和镜湖新区规划管理范围的,由滨海新区管委会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上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级项目,涉及上虞区和滨海新区的,由上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件附图格式详见附件一。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市级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开展技术论证,其论证、公示、审查等基本要求按照绍市自然资规发〔2019〕39号文件办理。其他市级项目和区级项目技术论证按照“谁核发、谁组织”的原则执行。
二、关于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开发办)提出用地审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联办申请,由开发利用相关科室牵头,经联合公示及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开发办)在用地批后公示结束后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办理完成后通知建设单位统一取件。申请表式和材料详见附件二。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出让单位将出让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时,可同时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格式详见附件三。
三、关于分类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类项目提交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后,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开发办)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企业投资类项目在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开发办)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将图审通过的施工图纸报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门备案。
2.以“标准地”方式出让的工业类项目和小型工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功能单一,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定规划要求且不涉及规划调整、不影响周边主体相邻权等合法权益,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开发办)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建设单位和承担建设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提交相关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开发办)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3.对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跨越城区、滨海新区和镜湖新区,上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跨上虞区和滨海新区两个(含)及以上管理区域的线性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权限进行明确:建设项目配套的跨区域线性工程,由该建设项目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开发办)负责办理,沿线涉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开发办)协同办理;非建设项目配套的跨区域线性工程,由所辖区域建设规模较大的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开发办)负责办理,沿线涉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开发办)协同办理。
四、关于推进“综合测绘”、“多验合一”改革
1.整合土地征用、建设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用地复核、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各阶段测绘成果统一归口管理,实现综合测绘、成果共享。
2.探索合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与用地复核二个事项。按照“统一申报、受办分离、统一出件”的要求,实行“一表受理、一次踏勘、一同发证”的工作机制,在省“多验合一”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分别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和建设用地复核验收意见。联合验收申请表及材料清单详见附件四。
五、关于统一使用新版证书
1.印章使用。各区分局、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开发办的“一书三证”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印章使用,按照《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授予使用行政审批等专用章的通知》(绍市自然资规发〔2019〕21号)规定办理。
2.证书编号。按照省厅文件要求执行,行政区划编码按省规定设置。市本级:330601;越城区:330602;柯桥区:330603;上虞区:330604;诸暨市:330681;嵊州市:330683;新昌县:330624;滨海新区:330652:镜湖新区:330654。
3.全面实施浙江省投资在线平台3.0系统网上全在线、全过程审批,申请表式及材料清单以其设定的内容为准。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之前已受理的各类事项按原规定办理。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业务处室联系。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各区、县(市)可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26日
附件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件
编号:用字第 号
建设单位 | |||
项目名称 | |||
规划用途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 | |||
一、依据XX规划,该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项目用地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与选址。 二、项目用地应控制在XX面积以内,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在用地报批前,应依法依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征地补偿安置前期工作,做好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和登记工作。 | |||
规划条件 (注:可明确规划条件的,应予明确,具体指标可参考如下格式,线性工程根据实际要求予以明确) | |||
用地面积 | 用地性质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建筑限高 | 绿地率 | ||
备注: |
XXX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二:
建设项目用地及规划用地许可联合申请表
单位(个人)盖章: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个人) | |||||||
建设项目名称 | |||||||
联系人及电话 | |||||||
规划用地位置 | |||||||
规划用地性质 | |||||||
拟建规模 | |||||||
建 设 用 地 预 审 报 告 | 预审机关 | 预审报告文号 | |||||
项目批准文件 | 批准机关 | 批准时间 | 批准文号 | 建设规模 | |||
可行性研究 报告 | 批准机关 | 批准时间 | 批准文号 | 建设规模 | |||
工程初步设计 | 批准机关 | 批准时间 | 批准文号 | 工程概算 | |||
建设资金来源 | |||||||
工程建设工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申请用地面积 | 公顷 | 其中耕地面积 | 公顷 | ||||
项目各组成部分(功能分区)用地情况 | |||||||
备 注 |
建设项目用地及规划用地许可联合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清单 | 申请单位提供 | 备注 |
1 | 联合申请表 | 是 | |
2 |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是 | 企业或组织申请需提供 |
3 | 授权委托书 | 是 | 授权办理需提供 |
4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是 | 授权办理需提供 |
5 |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是 | 个人申请 |
6 | 立项文件或可研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 | 是 | |
7 | 地质灾害评估意见和压覆矿产资源证明 | 否 | 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
8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意见 | 是 | 涉及九大重点行业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供 |
9 | 农转用批文 | 否 | 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
10 | 预审意见 | 否 | 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
11 | 选址意见书 | 否 | 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
12 | 用地红线图 | 否 | 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
13 | 土地勘测报告 | 是 | |
14 | 其他相关资料 | 是 | |
15 | |||
16 |
附件三:
附件四:
建设工程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
单位(个人)盖章: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个人) | |||||
建设项目名称 | |||||
联系人及电话 | |||||
建设位置 (土地坐落) | |||||
土地面积(㎡) | |||||
建设规模(㎡) | 地上: 地下: | ||||
合同编号 | |||||
不动产权证号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 |||||
土地取得价格 (万元) | 土地用途 | ||||
使用权类型 | 使用期限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绿地率 | |||||
非生产性用地比率 | |||||
各项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全部完成 | 施工现场(包括临时用地)是否清理完毕 | 临时建筑(设施)和规划许可要求拆除的建筑是否已拆除 | 基础管线设施是否已按规划接入城镇市政系统 | ||
以上申报情况是否属实 | 设计单位盖章 | (盖章) 年 月 日 | |||
施工单位盖章 | (盖章) 年 月 日 | ||||
申报附件及附图名称: | |||||
说明 |
注:填实际开发情况
建设工程项目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清单 | 申请单位提供 | 备注 |
1 | 建设工程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 | 是 | |
2 |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是 | 企业或组织申请需提供 |
3 | 授权委托书 | 是 | 授权办理需提供 |
4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是 | 授权办理需提供 |
5 |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是 | 个人申请 |
6 | 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 | 是 | |
7 | 不动产权证 | 否 | 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
8 | 土地出让合同 | 否 | 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
9 | 划拨决定书 | 否 | 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
10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 否 | 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
1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否 | 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
1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是 | |
13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是 | 房产项目需提供 |
14 | 商品房分幢、分层平面图 | 是 | 房产项目需提供 |
15 | 分幢分户建筑面积清单(销售清单) | 是 | 房产项目需提供 |
16 | 土地复核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含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汇总表 | 是 | 可按各地实际要求提供 |
17 | 地名办的核准地名认定书及新旧房号对照表 | 是 | 可按各地实际要求提供 |
18 | 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证明 | 是 | 可按各地实际要求提供 |
其他相关资料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