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25A/2019-026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19-12-31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字号: | 浙自然资规〔2019〕19号 |
文件登记号: | ZJSP63-2019-0019 | 有效性: | 有效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土、测绘)(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0〕22号)和《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浙测〔2018〕5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31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