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25A/2019-0259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公开日期: 2019-12-3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字号: 浙自然资规〔2019〕19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政策解读

2019年12月31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9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将《裁量基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1.适应规范执法的需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通过制定和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2015年4月30日,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或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适应法律法规立改废的需要。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0〕22 号)和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浙测〔2018〕57号)后,所涉及的相关的部分法律法规规章陆续修订、废止,这就要求裁量基准进行相对应的调整。

3.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执法职能已作调整,社会情势也发生了变更,原《裁量基准》部分裁量标准不能适应现实工作需求,对此,需作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分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古生物化石、测绘等5个方面,共78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关于处罚依据的调整。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内容,处罚依据相应作出修改。

2.关于违法违规情节、裁量标准的调整。在充分吸收基层执法实践基础上,结合社会情势,相应作出调整,使之更符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

3.关于备注的调整。增加土地、矿产违法所得的定义,以及古生物化石违法情节适用原则,有利于执法人员更好地把握标准。

三、实施期限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设置30天宽限期。《裁量基准》有效期三年,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罗秀锋,联系电话:0571-88877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