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25A/2023-2414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23-11-2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市自然资规发〔2023〕49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63-2023-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绍兴市水利局
《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农水)局:
为顺利推进全市水利工程不动产权登记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关于推进绍兴市水利工程不动产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绍市自然资规发〔2022〕38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大条“工作目标和要求”(二)“工作目标和范围”中第4点“水利工程超期未开展安全鉴定的或存在明显缺陷、安全隐患的,不得申请不动产权登记工作;在工程经鉴定为安全或通过除险加固、工程降等等措施消除工程隐患、缺陷后,方可申请不动产权登记”的内容;
二、将全文中“县(市、区)”改为“区、县(市)”;
三、将第四大条“登记流程”(四)“相关规定”中第3点“以水利部门提供的高校核洪水位线或防洪高水位线为确权范围”改为“以水利部门提供的校核洪水位线或防洪高水位线为确权范围”。
特此通知。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绍兴市水利局
2023年11月29日
信息来源:绍兴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