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解读
- 发布日期:2022-04-2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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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表决通过,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进一步整合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
近年来,浙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整体政府理念为统筹,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构建协同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为重点,融合“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改革,深化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浙江率先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出台省级地方性法规,总结提炼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验,并积极回应和破解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体现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衔接,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执法事项、执法协同、执法规范、执法保障、执法监督、附则,共七章、三十八条。《条例》的内容涉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等方面,主要包括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定义、整合执法资源的目标方式、完善执法机制的具体措施、数字化支撑方面的工作要求,以及有关执法制度创新等内容,在强化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等方面也作了相关规定。
三、《条例》主要亮点
亮点一、推进“大综合一体化”理念
条例根据我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理念结合实践经验,将综合行政执法定义为:按照整体政府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责、整合精简执法队伍、下沉执法权限和力量、创新执法方式,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二条)
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运用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推行非现场执法、掌上执法、移动执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可以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协作机制,整合和共享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力量,通过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开展线上协同法制审核。(第二十四条)
亮点二、坚持“数字化改革”引领
条例突出强调数字化,明确省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实现执法业务集成整合和执法流程优化统一。(第五条)
亮点三、实行“目录清单化”管理
条例明确了执法事项由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和市级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组成。 (第七条)
亮点四、落实“镇街赋权”改革
条例明确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的行政执法事项,可依法赋权镇街。不具备承接能力的镇街可通过派驻方式开展执法工作。(第九条)
亮点五、强化“协同执法”能力
通过综合查一次,对同一监管对象涉及多个执法主体可以按照一件事集成。条例明确了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的情形。(第十三条)
同时明确了执法监管分离,行政处罚权依法划转或者交由乡镇、街道行使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继续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并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获取符合证据效力要求的证据材料,移交给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作为其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第十八条)
亮点六、增强“执法规范化”水平
为增强执法规范化水平,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应当遵守法定执法程序,严格执行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程序,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二十条)
亮点七、强化执法保障力度
为破解实践中遇到的执法范围限制的问题,条例规定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执法协同工作需要,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二十九条)
同时针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问题,条例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并对其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配合从事的工作范围进行了具体化。(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