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政府大唐街道办事处非法占地案
- 发布日期:2022-12-30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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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诸暨市人民政府大唐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杨漫君
住 址:诸暨市大唐街道开元东路75号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实,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当事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诸暨市大唐街道杨家楼村和朱家村处非法占用土地建道路及配套设施。经实地测量,总用地面积为687.6平方米。截止2021年6月建设程度为已建成。经国土空间规划和管制科确认,该用地处土地性质为耕地687.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面积量算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退还在诸暨市大唐街道杨家楼村和朱家村处非法占用的687.6平方米土地;
二、限期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87.6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87.6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3752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当事人退还在诸暨市大唐街道杨家楼村和朱家村处非法占用的687.6平方米耕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限期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87.6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并在三个月内恢复该处土地原状;对1375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诸暨市红旗路<市公安局旁>,开户银行:农行红旗路支行,账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3801)。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诸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