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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海强非法占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自然资规越罚〔2021〕第6号


当 事 人:封海强

住      所:越城区马山街道徐潭村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于2021年8月1日对封海强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本局查实:当事人封海强以解决庙宇场所不够为由,未经批准,于2018年8月开始在马山街道渔港村黄庙西首地段,非法占用969平方米土地建造房屋,建筑物面积为722.43平方米,目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经审核,该地块的土地类别为水田,规划用途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127平方米和一般农田842平方米,总体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调查时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本局认为, 当事人封海强擅自占用土地建造建筑物的行为,扰乱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2、违法现场勘测笔录与照片;

3、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告知(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时效内放弃了听证权利。

为此,依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69平方米土地,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面积为722.43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肆仟贰佰贰拾伍元整(24225.00元)。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两份,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24日

编辑: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