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通报 10起典型违法案件
- 发布日期:2020-06-28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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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遏制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保持对违法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通过“以案释法”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批、警示一方的效果,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在第30个全国“土地日”当天,向社会公开通报10起典型违法案件。
绍兴新世界家居城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2016年12月起,绍兴新世界家居城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越城区灵芝街道绍兴梦享城西北侧新建停车场,违法占地2912平方米。2018年3月,原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缴清罚款人民币72800元,并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柯桥区柯岩街道陈某、俞某等非法采矿案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柯桥区柯岩街道陈某未经批准,擅自出资委托俞某对柯桥区柯岩街道康郡颂恩谷住宅区某别墅北面山体进行开挖,该开采点位于规划禁采区。经勘测和价值估算,非法开采量为9623吨,价值总计21万余元。2018年6月,原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将该案件移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办。2020年5月,柯桥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包庇罪判处俞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上虞区章镇镇吴某伙同工程实施人非法采矿案
2018年4月,上虞区章镇镇新魏家庄村吴某伙同工程实施人冯某利用“上虞-新昌天然气管道工程”新魏家庄村段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在天然气管线作业带无证采矿,导致天然气管线左右各9米的作业带被基本削平。经勘测和价值评估,违规开采石方约9294方,总价值达32.5万余元。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将该案件移送上虞区公安分局侦办。2019年8月,上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冯某、吴某有期徒刑9个月、7个月,并处罚金。
诸暨市茂盛物资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诸暨市茂盛物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9年年底擅自在诸暨市璜山镇五新村合法审批的厂区旁进行堆填土作为临时堆场使用,违法占地600平方米。2020年3月,璜山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该处违法用地进行清理复耕。目前该处违法用地已复耕并恢复农作物种植。
嵊州市长乐镇昌意仿古家具厂违法占地案
2014年10月,嵊州市长乐镇昌意仿古家具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嵊州市长乐镇六村集体土地建造厂房,违法占地2010平方米。2016年2月22日,原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该厂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厂房,并处罚款人民币57780元。当事人在缴清罚款后,未履行其他行政处罚内容。2018年4月,嵊州市长乐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该违建厂房进行了强制拆除。
新昌县班竹旅游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2017年10月份起,新昌县班竹旅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明街道班竹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违法占地1129平方米。2019年6月,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7月,新昌县班竹旅游有限公司缴清罚款后,未履行其他行政处罚内容。2020年2月,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新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虞区王某等人非法狩猎案
2019年9月至12月,王某等6人在上虞区杭州湾湿地内,通过开挖水塘、设置夹网、媒头鸭诱捕的方式偷猎野鸭等冬候鸟。接警后,于2019年12月25日,绍兴市、上虞区森林公安局联合开展收网行动,一举捣毁偷猎窝点11个,并对涉案人员全部移送检察机关起诉。2020年6月5日,上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王某等人有期徒刑1年至拘役三个月。
新昌县潘某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
2019年4月10日,新昌县森林公安局经过线索调查,发现辖区内潘某利用网络,分别向孟某收购猫头鹰用于食用和出售,向赵某收购熊牙制作饰品用于出售。经过对潘某贩卖网络上下线深挖,查证孟某、蔡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在2016年到2019年期间,共非法收购、出售、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绿孔雀2只、金雕5只、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中保护动物大穿山甲制品2件;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7只、小鹰1只、鸳鸯10只、秃鹫1只,秃鹫制品4件、北山羊角和熊牙制品25件。潘某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犯罪。该案现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诸暨市王某盗伐林木案
2020年1月29日,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诸暨市浣东街道詹徐王村擅自砍伐他人杉木42株。经鉴定,所伐42株杉木共计立木材积为4.3119立方米,涉嫌盗伐林木罪。2020年3月2日,诸暨市森林公安局报请诸暨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并对王某某采取强制措施。5月2日,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嵊州市陶某兴毁坏林木案
2017年上半年起,柯桥区稽东镇双坞村村民陶某未经审批,擅自对嵊州市贵门乡璞玉村树木进行砍伐,经鉴定,毁坏林木489株,林木蓄积25.3797立方米,总价值2538元。2020年5月28日,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陶某处以责令补种毁坏林木株数3倍树木,共计1467株和人民币1015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继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坚决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切实守护绍兴青山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