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剡湖街道许东明非法开采案
- 发布日期:2020-05-2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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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于2020年3月20日对许东明涉嫌非法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许东明未经依法审批,于2020年3月19日在嵊州市剡湖街道大璋村大湾自然村(土名:岗外畈)开采石料并外运。经嵊州市大地测绘有限公司勘测,非法开采并外运石料1165.1立方米。经嵊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石料市场价为人民币22元/立方米,计涉案价值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叁拾贰圆整(25632.00元)。
处罚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第19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4月21日对该违法行为做出了《矿产行政处罚决定书》嵊自然资规罚字[2020]18号,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在嵊州市剡湖街道大璋村大湾自然村(土名:岗外畈)开采石料;
二、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叁拾贰圆整(25632.00元),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壹佰贰拾陆圆肆角(5126.4元),两项合计人民币叁万零柒佰伍拾捌圆肆角(30758.4元)。
执行情况:当事人及时停止开采,并于2020年4月30日缴清罚款。
结案情况:该案件于2020年4月30日结案。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