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博雅学校非法占地案
- 发布日期:2020-12-0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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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自然资规越罚〔2020〕第6号
当 事 人:绍兴市博雅学校
法定代表人:翁金生
住 所:镜湖新区群贤中路2756号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于2020年6月3日对绍兴市博雅学校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本局查实:当事人绍兴市博雅学校以新建学校配套道路为由,未经批准,于2016年5月在东浦街道博雅学校北面,占用366.81平方米土地新建道路一处,至调查时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经审核,该项目所占土地地类为耕地,位于越城区东浦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扩展边界内允许建设区,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调查时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本局认为, 当事人绍兴市博雅学校擅自占用土地新建道路的行为,扰乱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绍兴市博雅学校总务主任陈斌的询问笔录;
2、违法现场勘测笔录与照片;
3、违法案件处理征询审查意见表;
4、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0年6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告知(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时效内放弃了听证权利。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66.81平方米土地,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自行恢复土地原状;
2、处以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仟柒佰零叁元整(7703.00元)。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市分行营业部(地址:绍兴市胜利路与中兴路交叉口,账户: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211012029200065192)缴清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两份,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