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权注销公告
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权利征收决定已生效,需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注销公告。请权利人(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权利证书和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到绍兴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袍江分中心申请注销,逾期不申请的,即按规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材料送达地址:绍兴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袍江开发区分中心(袍江医院综合楼西侧一楼)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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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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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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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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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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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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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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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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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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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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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镇东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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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镇国用(199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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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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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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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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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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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