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25A/2022-052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日期: 2022-07-04
主题分类: 土地,矿产

关于《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在城市运行、安全管控等领域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地质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1025号)文件精神,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

二、主要依据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

2、《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

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

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1025号)

三、主要内容

1、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范围。要求汇交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2、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原则。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遵循“应交尽交”原则,汇交内容原则上按汇交清单进行汇交。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标准,汇交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与相应的纸质资料内容一致。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便民原则负责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属市级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由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3、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要求。要求新汇交地质资料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汇交地质资料时一并汇交钻孔数据库。汇交暂以电子文档汇交为主,相关纸质资料待条件具备后一并汇交。

4、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方式。要求汇交人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清单一并送至属地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汇交。已完成地质资料汇交的,将《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作为开工申请或竣工验收的附件;对未完成地质资料汇交的,将《工程建设项目汇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作为开工申请或竣工验收要件,汇交人须在承诺期内完成汇交。

5、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程序。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出具《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汇交人需补充、更正的内容,汇交人应在60日内重新汇交。

6、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利用。明确了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保管职责,资料内容保密和公开的具体要求以及地质资料共享利用管理要求。

四、实施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鲁建华

联系电话:0575-85163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