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25A/2021-043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公开日期: 2021-08-25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字号: 绍市自然资规发〔2021〕16号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土地上安置房、保障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2021年8月25日,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土地上安置房、保障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试行)》(绍市自然资规发〔2021〕16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不动产登记是涉及企业和群众的高频服务事项,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导致不动产登记难的原因,既有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和体制、机制日益规范的原因,也有政府部门、建设单位和个人实际操作层面的原因,使得部分群众无法按正常的程序申请登记。这些问题如果久拖不决,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仅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以及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成效。因此,有必要从最突出的问题出发、从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研究制订相关的处理政策,为基层化解难题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以及省自然资源厅等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土地上安置房、保障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包括处理范围、处理原则、处理方法、工作要求四部分。

(一)明确适用范围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安置房、政策性保障房,以及单位自建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房改房、集资房等具有福利保障性质的房屋,因相关主体灭失或审批、验收、税费材料缺失等原因,导致群众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形。

(二)明确了处理方法。《通知》针对存在的六大类问题提出了13条处理方法。

一是明确了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原则上按照谁实施、谁建设来确定,对原单位已撤销、调整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承继部门负责,或以方便办理为原则指定属地基层政府负责。

二是对于用地手续不齐备的,只要基本符合规划,明确可以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三是明确了需补办出让补交出让金的情形。确定出让金的补交标准按房屋建成时间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后确定,出让起始日期按评估基准日。

四是明确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现状确认,不符合的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规划确认意见和用地复核意见。

五是按简易程序和材料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关于竣工验收备案,明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住建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作为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竣工备案的依据。关于消防验收备案,明确可委托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房屋消防安全鉴定,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出具已将房屋消防安全鉴定结论告知住建部门的承诺说明后,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六是拆迁农户在国有划拨土地上自建安置房的办理。明确符合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的农民安置房的不动产登记路径,明确超占超建部分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执行。

三、主要特点

一是《通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为群众办实事、为企业解难题、为基层减负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问题清”“政策准”的思路,确定以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安置房、政策性保障房登记难为突破口,分类分批分阶段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是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产权保护和维护政府公信力的原则,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了有针对、可操作,覆盖广,包含6大类13种具体情形的解决路径。

三是强调各管理主体责任,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建立会商制度、长效管理制度、销账制度,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  陈伟军  王佩华

联系电话:0575-8511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