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25A/2020-0339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公开日期: | 2020-03-16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字号: | 绍市自然资规发〔2020〕12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63-2020-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在全市自然资源系统集中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局(分局),局各处室、单位:
为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助优我市营商环境,保障企业经营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绍市信用办〔2020〕2号)精神,结合我市自然资源实际,决定在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现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用修复对象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2015年4月1日以来接受过原国土资源、测绘、林业部门及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的企业单位,列入本次信用修复对象。
二、信用修复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由原国土资源及现自然资源执法部门作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信息。
(二)根据《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原测绘及现自然资源执法部门作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信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由原林业及现自然资源执法部门作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信息。
三、信用修复的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失信行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满1年及以上的:
1.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3.符合国家、省级有关单位信息修复政策。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和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及进一步做好我省公共信用修复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信用办)〔2019〕9号)办理。
(三)根据测绘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对有违规和不良行为采取行业限制措施满6个月及以上,已整改到位,且已消除违规行为和不良影响的,可提前解除限制措施。
四、信用修复流程
(一)申请。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主动上门服务,由企业填写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核实和公示。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信用修复相关情况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由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决定和标注。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经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作出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告知申请企业,并将相关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所在市、县(区)发改部门标注修复。
五、工作要求
(一)集中摸排。各区、县(市)局及市局要结合“三服务”,集中摸排2015年4月1日以来对企业作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信息,重点是土地、矿产资源、测绘、林业方面,企业有否存在失信情况。在2020年3月18日前将摸排出的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名单汇总报所在区、县(市)发改部门(信用办)备案,汇总情况同时报市局法规处;市本级的由相关职能处室、单位摸排,法规处汇总报市发改委备案。4月8日前集中完成公示并出具“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4月10日前集中完成修复标注、移除或提交。对涉矿企业如有失信情况的,需同时录入更新省自然资源厅地矿信用监管系统。
(二)精心组织。各区、县(市)局要对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作出专题部署,原则上按照“谁处罚谁负责”,明确工作任务、责任主体,严肃工作纪律,严控工作标准,把握时间节点,扎实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系统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在当前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有序开展复工复产的特殊时期,要体现特事特办的原则,推行“承诺制+信用修复”。凡与抗疫相关的医药卫生产品及原材料生产企业的信用修复,开辟绿色通道,符合修复条件的,企业提供书面承诺后,可“先修复后提交材料”;其他符合修复条件的企业,提供书面承诺后可“先修复后公示”。
(三)动态监管。今后由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涉及土地、矿产资源、测绘、林业等方面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照上述信用修复的标准、流程和要求,对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机关)单位进行经常性的信用修复工作。
附件:1.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名单汇总表
2.信用修复申请表
3.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4.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3月16日
附件1: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名单汇总表 | |||||
填报单位: | 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信用代码 | 处罚信息 | ||
案件号 | 处罚日期 | ||||
附件2:
信用修复申请表
不良信息主体基本情况 | 名称 | (填写:法人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填写:自然人填写身份证) | |||
联系电话 | ||||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内容 | 认定的不良信息的文书文号 | 认定不良信息的单位名称 | ||
不良信息内容描述 | ××××年××月××日,因****行为被处以***处罚等。 (可提供页面打印件或复印件) | |||
申请信用修复的理由 | 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请在□上打√) | 第五条规定:符合□,不符合□。 第六条规定:符合□,不符合□。 | ||
本单位(本人)声明,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
附件3:
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基本情况 | 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名称 | 经办部门 | ||
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 | 不良信息主体 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的文书文号 | ||||
不良信息内容 | ||||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意见 | 修复条件认定情况 | 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至申请日,不良信息已披露×年×个月,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 ||
修复处理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二份,报省或设区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送申请人。
附件4:
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
编号: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 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决定不予信用修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异议申请。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