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25A/2020-034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公开日期: 2020-05-08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字号: 绍市自然资规发〔2020〕26号

关于《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2020年5月8日,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的通知》(绍市自然资规〔2020〕26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公布后,原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对我市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性作用,但2020年2月1日起该管理办法废止,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缺少了办理依据,为使该项工作顺利开展,亟需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加以指导。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涉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0〕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实际,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本文件。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涉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0〕12号)

三、主要内容

1、明确规划核实的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应实施竣工规划核实。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2、明确规划核实的基本准则。一是原则上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竣工规划核实;二是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三期。

3、明确规划核实的具体内容。主要包含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4、明确规划核实的程序。规划核实要按照申请,核实,核发三个程序进行。

5、明确规划核实的误差处理。规定了规划核实中容易出现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二种情况的误差处理方式。

四、实施期限

因《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废止,需即时制定新的文件规范规划核实工作,故本文件自发布之日即2020年5月8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 陈伟军 唐志坚

联系电话:0575-89175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