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25A/2020-033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公开日期: 2020-04-30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字号: 绍市自然资规发〔2020〕25号

关于《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的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2020年4月30日,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绍市自然资规发〔2020〕25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是指同一不动产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关系。在企业通过不动产抵押方式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实际放贷标准一般为抵押物价值的50%-70%左右,企业抵押物价值未被充分利用。同时,金融机构也会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办理顺位抵押时需经原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等限制性条件,导致企业利用不动产余额办理顺位抵押仅限于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之间可办理,跨银行办理一般实际操作难度较大,造成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为提高企业融资能力,拓宽融资渠道,同时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我局制定了《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1、明确可再次抵押的范围,规定不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再次抵押。

2、明确抵押双方当事人对顺位抵押的抵押物价值的确定自担风险,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

3、明确后顺位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先位抵押权人因转贷、续贷、展期等顺位变化而引起的抵押权顺位递进的权利,无需先位抵押权人同意,可以直接办理顺位抵押登记。

4、明确抵押人应尽到告知义务,告知先位抵押权人将办理顺位抵押的相关事宜;明确抵押人应尽到承诺义务,向登记机构承诺已告知相关事宜。

5、明确全市登记机构在办理顺位抵押时,应精简材料,规范办理。

三、文件突出亮点

文件突出的亮点是增强了企业办理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的实操性。以往企业的顺位抵押只限于同一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间可以办理,想跨银行办理,实操性不大,成了开展顺位抵押的瓶颈。文件取消了顺位抵押登记中的先位抵押权人的许可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将先位抵押权人的许可流程改为后位抵押权人的承诺声明和抵押当事人的告知义务,办理流程的规范简化,既保障了抵押当事人各方的权益,又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了企业融资能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为破解“融资难、融资贵”制定的惠企便民举措。

四、实施期限

文件自发布之日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因为是疫情期间制定的便民惠企政策,文件载明试行期两年。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  陈伟军  王佩华

联系电话:0575-8511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