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25A/2021-050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21-12-23 |
主题分类: | 矿产 | 发文字号: | 绍市自然资规发〔2021〕33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63-2021-0002 | 有效性: | 失效 |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采矿”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不设置采矿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开采和已设探矿权勘查施工等“工程采矿”管理,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程采矿”条件。“工程采矿”不设采矿权情形的管理,要严格把握“经批准立项”和“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必要条件。已批准用地是供地手续齐全,包括完成土地公开出让、协议出让、划拨。已批准用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供地手续齐全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包括已批准先行用地的重点建设项目。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多余的矿产品统一交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竞争出让,处置收益须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不得违反规定由工程所在乡镇(街道)或工程建设方代为保管。
二、严禁“以探代采”行为。要监督探矿权人严格按审查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需要对方案进行调整的,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备案或重新提交审查。因硐探或坑探等工程施工而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品对外销售的,应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要依法查处探矿权人“以探代采”、探矿施工“以采代探”或违规销售探矿工程产出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把矿权设置要求。“工程采矿”中“工程建设”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标产出物界定。垦造耕地项目、场平工程项目、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在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变相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须设置采矿权以竞争方式公开出让。其中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除修复工程施工自用外,未产生多余石料对外销售的,可暂不设置采矿权。
四、严肃审查监管责任。要建立健全不设置采矿权开采项目的批前会商机制,各区、县(市)局(分局)要组织开发利用、生态修复、地质矿产管理、土地整理和自然资源执法队等相关科室(单位),在项目审批前期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讨论,属于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前报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切实降低履职风险。要加强对探矿项目的动态巡查监管,防止探矿权人未依法勘查开采,杜绝国有资源流失。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与浙自然资规〔2020〕6号文件一致。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