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25A/2020-025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公开日期: | 2020-07-27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字号: | 浙自然资规〔2020〕8号 |
《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2020年7月24 日,经省政府同意,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的征地程序,保障建设项目征地工作依法实施,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主要内容
1. 关于土地征收责任主体。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责任主体为市、县(市)人民政府。
2. 关于土地征收报批前程序。明确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申请土地征收前,应做好以下六方面工作。一是确需征收土地的,在市、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充分保障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知情权,并通知相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正常行为不受影响。二是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三是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四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组织召开听证会。五是组织相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六是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3. 关于土地征收批后程序。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及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下达参保名额,市、县(市)人民政府按要求足额支付补偿费用。
四、实施期限
本规定有效期5年。2019年12月31日前,国家和省已经受理的用地报批项目,土地征收程序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执行。2020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土地征收项目,土地征收程序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规定执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李家银
电话:0571-88877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