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区梁湖街道曹村矿非法开采案

基本案情: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区分局执法监察大队于2019年10月15日对孙鑫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一案立案调查,当事人孙鑫源未经依法审批,于2019年10月13日开始擅自在梁湖街道皂李湖村曹村废弃矿山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至当日该局制止时共计采挖塘渣233.38立方米,经绍兴市上虞区国璟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土方测绘计算成果书》、云南君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矿产品价值咨询评估报告计算,计涉案价值人民币壹万肆仟壹佰玖拾捌圆捌角肆分(14198.84元)。

处罚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区分局于2019年12月26日对该违法行为做出了《矿产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自然资规(虞)罚〔2019〕28号,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在梁湖街道皂李湖村曹村废弃矿山无证开采矿产资源;

二、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肆仟壹佰玖拾捌圆捌角肆分(14198.84元),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陆佰柒拾玖圆伍角肆分(5679.54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柒拾捌圆叁角捌分(19878.38元)。

执行情况:当事人及时停止开采,并于2019年12月26日缴清罚款。

结案情况:该案件于2020年1月8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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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