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25A/2020-030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公开日期: 2020-10-0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字号: 绍市自然资规发〔2020〕38号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2020年10月1日,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0年2月,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权下放扩面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40 号),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自然资规发〔2020〕5 号),规范了绍兴市区土地审批工作。2020年7月,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对土地征收责任主体、征收报批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同时省自然资源厅对土地审批流程和审查要点也提出了新要求。2020年9月,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土地征收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绍政办函〔2020〕10 号),明确按照简政放权、高效便捷原则,启用“绍兴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专用章”,委托越城区政府、柯桥区政府、上虞区政府分别使用管理土地征收专用章编码章。为适应新形势,更好地推进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实施,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绍市自然资规发〔2020〕5 号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权下放扩面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40 号)

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8号)

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土地征收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绍政办函〔2020〕10 号)

三、修订内容

1、修改完善办理流程。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及土地征收审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验收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批及验收操作办法、办理流程按照新要求进行了细化完善。

2、细化完善职责分工。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最新建设用地审查要点和市局处室职责,对审核职责分工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3、明确规定工作要求。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各分局(滨海新区、镜湖开发办职能部门)和市局的相关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指导。明确由属地实施主体负责因土地审批事项所引起的信访、投诉、复议、诉讼等事宜,充分保障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四、实施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自然资规发〔2020〕5号)停止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  陈伟军

联系电话:0575-88261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