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25A/2018-025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公开日期: 2018-08-3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字号: 浙土资规〔2018〕9号

《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8年8月31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2017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后,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2018〕1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等重要文件相继出台,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作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家占补平衡政策,推动“两个高水平”浙江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为此,我们起草了《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二、《通知》从哪些方面改进了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

(一)改进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一是转变补充耕地方式。明确了今后补充耕地的来源和途径,要求各地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低效园地等宜耕农用地,废弃宅基地、闲置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复垦等途径补充耕地。同时,要求各地在落实补充耕地工作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提出“禁止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认定的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垦造耕地。禁止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垦造耕地。”二是采取指标核销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三类指标核销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三是重大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可实行“边补边占”。为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按时补充耕地确实存在困难的,允许当地政府承诺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最迟在工程竣工前兑现承诺。四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剩余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二)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分类管理。一是完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允许补充耕地数量指标、水田指标、产能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进行跨市调剂。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补平衡未落实的,不得申请调出补充耕地指标。二是改进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收缴和使用方式。三是合理使用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

(三)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一是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动态监管。要求各地加快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移动巡查系统应用,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全程跟踪管理。强调坚决纠正片面追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指标调剂盈利为目的、不顾立地条件盲目造地等突出问题,对破坏生态、违规涉林涉海垦造耕地的,项目不立项、工程不验收、系统不报备、补充耕地指标不交易。二是加强土地整治指标储备库建设。以土地整治项目监管系统为平台,分别建立省、市、县(市、区)补充耕地数量、粮食产能、补充水田三类指标储备库以及新增或质量提升标准农田指标数据库。三是加强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加强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管理,严禁通过突击施肥、临时提高土壤有机质养分含量、人为设置评定数值等弄虚作假手段伪造耕地质量等级。加强耕地质量等级年度监测和更新工作,及时更新1∶10000县级粮食产能数据库。

三、是否所有涉林造地都是禁止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通知》明确提出今后禁止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认定的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垦造耕地。《通知》也提出,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区内,为优化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结构,确需对少量林地进行调整的,在严格保护生态、确保项目区内森林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报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分数量、水田、粮食产能指标有何意义

《通知》中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分解为补充耕地数量、水田和产能指标,按照建设项目批准占用耕地的数量、水田和粮食产能分别进行核销,实际上是允许各类建设项目可以通过“补改结合”的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而且允许三类指标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这样,补充耕地能力不足地区可以按照缺什么就调剂什么的方式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