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新昌县国土资源矿产违法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新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于20181210日办何伟浩无证开采一案,当事人何伟浩未经依法审批,于2018年1210日上午擅自在新昌县沙溪镇淦坑村石桥头开采山砂,共计环保双桥车8车,以每车600元的价格卖给徐三均用于其在新昌县羽林街道孟家塘村对面安置点承包的安装水管的项目的填埋工程,共计获得非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整。

处罚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决定:新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128日对该违法行为做出了《新昌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土资罚〔2018〕51号,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在新昌县沙溪镇淦坑村石桥头开采山砂资源;

二、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4800.00元),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人民币贰仟叁佰玖拾捌元整(2398.00元)的罚款,共计罚没款人民币柒仟壹佰玖拾捌元整(7198.00元)

执行情况:当事人及时停止开采,并于2019年1月31日缴清罚款。

结案情况:该案件于201921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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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