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诸暨市自然资源矿产违法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于2017年9月13日办诸暨市王家井镇关湖村徐明永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一案,当事人徐明永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批准,于2016年5月份开始,擅自在诸暨市王家井镇关湖村土名“新塘里”处开采矿石(主要为浅棕色晶玻屑凝灰岩及剥离的残坡积层与风化层),截止调查时已开采出40548.26立方米,矿产品堆放在诸暨市丰宇矿业有限公司矿区北侧水库旁的山坳和矿山外侧新塘水库脚临时用地处。

处罚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决定: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0日对该违法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诸土资监罚〔2017〕2028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在王家井镇关湖村土名“新塘里”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2、没收非法开采的40548.26立方米矿产品(堆放地点两处:诸暨市丰宇矿业有限公司矿区北侧和矿山外侧新塘水库脚)。

执行情况:2017年10月12日,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函告王家井镇人民政府对依法没收堆放于诸暨市丰宇矿业有限公司矿区北侧和矿山外侧新塘水库脚两处的矿产品实施监管并依规处置到位。2018年4月11日,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因当事人仍不履行本处罚决定,2018年4月21日,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5月21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对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结案情况:该案件于2018年5月25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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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