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桥区自然资源矿产违法案件

原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于2018年6月25日办理张明无证开采一案,当事人张明未经依法审批,于2017年4月开始擅自在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康郡颂恩谷住宅区85幢屋后地段开挖山体。经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对开挖点开采资源进行储量估算,认定该开挖点截至2018年6月30日,非法开采量为11689吨。经绍兴市柯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开采的价格为22元/吨。合计违法所得人民币257158元整。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原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于2018年8月9日对张明做出了《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柯土资罚字[2018]098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

2、没收非法采矿所得人民币257158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77147.4元整;合计罚没款人民币334305.4元整。

同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当事人已停止开采,并于2018年12月20日缴清罚款。涉嫌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该案件于2018年12月结案。


编辑: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