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25A/2018-0259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公开日期: | 2018-12-27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字号: | 绍林业〔2019〕1号 |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国有土地、房屋)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年1月3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国有土地、房屋)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绍林业〔2019〕1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自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以来,房、地分散登记形成的登记问题日益显现,制约了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切实解决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各类登记问题,统一登记规则,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根据各区、县(市)日常工作实际,结合各地意见建议,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国有土地、房屋)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起草过程
本《指导意见》起草依据主要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各区、县(市)国土部门意见,并召开了集中商讨会逐条商讨,广泛听取了各地意见,取得统一共识,形成了正稿。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按不动产登记类型分类,将若干问题分为四大类:
1、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问题。主要针对房地分散登记时,土地和房屋登记信息不一致、土地和房屋至少其中一项权利未登记、涉及土地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多种情况,明确了处理意见。
2、不动产抵押权登记问题。对商品房办理预告登记时商品房开发项目存在在建建筑物抵押或土地抵押的情况、合法土地上因历史原因无法登记建筑而现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的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不动产抵押的情况,明确了处理意见。
3、不动产注销登记问题。明确了政府征收不动产权利的,决定生效后,办理注销登记要求;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已征收(拆迁)导致不动产已灭失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明确可由权利人或征收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4、其他方面的登记问题。主要就涉及房屋跨宗地需合并宗地、不动产分割登记的问题,明确了处理意见。
四、适用范围
《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布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范围为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解 读 人: 赵天权
联系电话: 88019415